健保又在走回頭路了 ,原本連續處方,到醫院一次可連續開三個月,修訂後連續處方只能開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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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可以分次調劑,每次調劑至多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
也就是處方箋最長三個月有效,領藥最多領一個月的用藥量

資料佐證

適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種類有那些?使用期限有多久? -常見問答-中央健康保險署
https://www.nhi.gov.tw/News_Content.aspx?n=EFF40B3ED686AC1A&sms=507DCB7041364C26&s=48B2FF1146C9D16D
全民健保醫療品質資訊公開網
https://www1.nhi.gov.tw/AmountInfoWeb/iDesc.aspx?rtype=2&Q5C2_ID=889

總額協商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查詢

什麼情形下可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如果特約醫療機構醫師確認病患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慢性疾病範圍」且病情穩定,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調劑(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除外),就可以開立連續處方箋。 拿到「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後如何使用? 病患可到原開立連續處方箋的醫院、診所或任何一家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沒有特約藥局的偏遠地區怎麼辦? 可

https://www1.nhi.gov.tw/AmountInfoWeb/iDesc.aspx?rtype=2&Q5C2_ID=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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