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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NX 查核回應
一、依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4.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

資料佐證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何謂"虛偽陳述"?如果官員認定虛偽陳述是因為立院調查資料不實(陰謀論陳述充當證據)及誘導質詢,如何論處行政官員責任,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同時,釋字585號明確敘述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作虛偽陳述或經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被判1年或半年不符大法官釋字定義,仍屬違憲。

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會職權相關修法預計28日續審,逾30名法律學者聯合聲明,呼籲立法院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討論,若立法院執意三讀,將呼籲行政院與總統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有關行政院院會本(6)月6日就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呈請總統核可覆議一案,總統今(11)日已核可,行政院亦於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表示,本(113)年5月28日立法院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詳細研議,認有違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E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中華民國憲法由於是五權分立,行政部門有很大的權力與資源,立法權長期被弱化,也因此在解嚴後國會改革的呼聲幾十年不斷。立委要增加監督的權力是沒有問題的,但此次立法過程違背程序正義,法案沒有受到合理的監督,法案內容粗糙無法實質運作,且侵犯了行政、司法、監察權,不同黨派的提案版本未能獲得併案審查,藍白沒收發言、拒絕針對法條一一討論、以席次優勢強行通過違憲的法案,過程違背民主精神,這些都是引發各界批評的原因。

例如調查權,藍白版本就有調查範圍過寬、啟動限制過鬆、無法利益迴避等問題,尤其涉及一般民眾、民間企業權益的法條,更需要經過重複討論辯證確認內容合理不違憲,否則就只是打著國會改革與查弊案的名義,實際上卻是濫權、破壞民主。

資料佐證

法律白話文-國會改革系列
https://plainlaw.me/posts/Congressional-Investigative-Power

https://plainlaw.me/posts/Contempt-of-Parliament

https://plainlaw.me/posts/Review-of-Parliamentary-Investigative-Powers

報導者 2024/5/23
https://www.twreporter.org/a/podcast-20240-05-23

國會改革系列:國會調查權,越修越掉漆?大法官會怎麼看?|政治熱議

上周五,立法院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國會調查權是否應包含私人及偽證處罰等問題展開爭論。根據大法官解釋,國會擁有調查權以有效行使職權,但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國民黨與民眾黨的修正案擴大了調查權範圍,可能引發爭議,尤其在行政特權與隱私保護方面。因此,各方需更詳細討論,以確保法案合憲且實施順利。

https://plainlaw.me/posts/Congressional-Investigative-Power

國會改革系列:「手段越強力,保護越周到」藐視國會罪為何起爭議?德國經驗有何借鏡?|政治熱議

近日,立法院因表決「國會改革」法案爆發肢體衝突。焦點在於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擴充質詢程序與調查權。新法要求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答覆或虛偽陳述,違者可罰鍰、拘役或面臨刑責。這引發寒蟬效應與權力分立爭議,學者認為需更嚴格的程序保障,以免對行政權造成過度箝制。參考德國國會調查權經驗,台灣立法者應補充權利保障措施,平衡強制手段與公民權利。

https://plainlaw.me/posts/Contempt-of-Parliament

【Podcast】上一堂立法院議事通識課:國會改革法案改什麼?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再修正動議,到底在幹嘛?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國會改革並非首次被提出,蔡英文2015年就曾提及,本次修法無法取得共識,是民進黨昨是今非?還是各黨修法方向有不小差異?這集,跟大家解釋「國會改革」改什麼?正常的修法流程和程序運作的意義?若爭議條文三讀通過,後續有哪些攻防的可能性?

https://www.twreporter.org/a/podcast-20240-05-23
Lopi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opi 查核回應
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民進黨申請復議或釋憲,理由不見得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不同意見出處

[1]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
-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廖元豪/從釋憲先例論國會改革爭議 |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讓遲來的國會調查權終於可以運作,也可避免政府官員推拖、拒答,甚至撒謊。但習慣為所欲為的執政黨,卻...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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