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到了一個有用的法律小常識:如果將來你們的朋友,他/她的配偶跟小三小王有通姦行為,記得叫你朋友不要有「原諒」的意思 即使有,也不要被錄音或訊息之類可得確定方式存證,因為一旦有原諒的意思,又有證據證明,不管原諒配偶或小三小王,都不得提吿了,法院只會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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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有意或無意中有「原諒」的意思表示就會變成法院不起訴,審判實務究竟對有無宥恕或縱容,也可能是從嚴解釋。最高法院民事91年台上字第352號判決:
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其知悉其配偶與人通姦而聽任之,即認其已為宥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91年度上易字第2242號判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固不得告訴。惟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

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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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算原諒小三,不得提出告訴?

什麼行為算原諒小三,不得提出告訴? @ 台北晚晴 :: 痞客邦 ::

晚晴義務律師  鄭夙芬 元配對小三表示「成全」,不就是原諒小三了嗎?法律不是規定,一旦原諒小三,就不能告了嗎?怎麼檢察官還把小三起訴呢? 日前晚晴姊妹們拿著報導,捧著上面的疑問,跑來問值班律師。律師我不禁心生讚歎,晚晴姊妹果真見多識廣,顯然平常就有做功課喔!對刑法第245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即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這條規定記得還真清楚。的確,配偶對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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