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當場舉發者使得記點,非當場舉法者(科技執法或民眾檢舉)無法確認實際駕駛員,不予記點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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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提到了一項新的規定,要求當場舉發者才能確認實際駕駛員才會記點,而非當場舉報的情況下(如科技執法或民眾檢舉)則不予記點。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這個規定的實施日期,即民國113年6月30日起實施,以免在未來的交通違規行為中受到影響。閱聽人也應該注意這項規定對於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可能帶來的影響,並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同時,了解這項新規定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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