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於112年9月12日新北環維字第1121752310號函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並自112年10月1日起生效,惟因考量民眾難以適應使用可辨別內容物之透明、半透明塑膠袋或箱子盛裝回收物及需將「乾淨塑膠袋」、「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廢玻璃容器」、「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行動電源(廢鋰電池)」、「廢鉛蓄電池」及「易燃物(含打火機、瓦斯罐、點煙器)」等7大類資收物分開單獨交付資收車,本局給予為期6個月之緩衝期,並自4月1日起開始實施,故倘若4月1日起違反上述公告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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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112年9月12日新北環維字第1121752310號函公告:閱聽人需要確認這個公告的真實性和來源,以確保訊息的可信度。 2. 112年10月1日起生效: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政策的實施日期,以免在此日期之後未遵守相關規定而受到處罰。 3. 4月1日起開始實施:閱聽人需要在這個日期之後特別留意自己的行為,確保符合新的回收規定,以免觸犯法規而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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