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局訂於下周一~三日執行「無號誌及閃光路口未停讓執法專案」,加強執法。請各所配合辦理。

2.111年12月12日研商「無號誌路口未依規定停車再開」執法程序及認定標準會議紀錄供參(請注意目前適用法條已修正為45-1-18,會議紀錄為舊法條請勿再開)。

3.請各單位主管宣導同仁執勤時係以「車輛於路口停止線前有無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為判斷依據(不以駕駛人雙腳有無放下為判斷標準),另請全程錄影蒐證以備日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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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局將執行「無號誌及閃光路口未停讓執法專案」,需要注意是否為真實訊息,以免被假消息誤導。 2. 會議紀錄提到目前適用法條已修正為45-1-18,但要注意不要再參考舊法條,以免造成混淆。 3. 主管宣導同仁執勤時的判斷依據為「車輛於路口停止線前有無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而非駕駛人雙腳有無放下,需要確認這項指示是否符合法規,以免發生誤解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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