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6.27財政部令: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自即日生效。(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18/ch04/type2/gov30/num7/Eg.htm )

所謂「高頻交易」,是指同一人、同一金融帳戶,在一年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4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

每年3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高頻交易」帳戶的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交財政資訊中心
首次應於明年3月31日前提供。

要求金融機構應主動將年度(1/1~12/31)內個人同一金融帳戶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之個人資料於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符合條件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主動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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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範,(2023)年將首度實施,針對每年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該年度有任四個月分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的個人「高頻交易帳戶」,金融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帳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送交財政部,避免網路交易逃漏。

資料佐證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420766

財政部揪逃漏 明年起要求銀行提供高頻交易帳戶 | 聯合新聞網

避免網路交易逃漏,財政部近期訂定規範,針對每年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分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42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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