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申報新制 11/1上路】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立法院在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公司應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資訊,並確定於2018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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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二讀表決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草案,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申報。

資料佐證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807060055.aspx
立院二讀 公司應每年申報持股逾10%股東資料

立院二讀 公司應每年申報持股逾10%股東資料 | 產經 | 中央社 CNA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表決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草案,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申報。這項修正是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增加法人(公司)的透明度。至於原先行政院版本條文中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則在二讀條文時被刪除。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上午開始處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條文,朝野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80706005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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