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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
式樣
同意不同意欄
複決事項欄
同意
1
不同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
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
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
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
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
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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