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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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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第第
4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1200
58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ALJ+69071001200
林口分局
(02)2606-8480
填單人
職名章
元)
元)
警員 李俊興
舉發員警:賴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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