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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OOO依據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服務年資核算合法退休的權益,詳如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銓敘部退休函示全文;本案依據退休時法定權益銓敘部無權變動本人權益,發生侵奪本人權益係屬違法行為,相關行為人應負所有法律民刑事責任,希勿自誤。

把退休函影本當附件寄出存證信函,日後帳簿出現被苛扣侵奪,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違法行為],經過立案就會追查法定權益被誰侵奪? (慣用存證信函-簡單寫)你寫訴願書,行政機關給你制式打官腔空耗,我寫存證信函拿到被侵害證據,我就直接告....省略銓敘部打太極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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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年金是繼續性給付,已經領取的錢不會變動,不會有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實體法是就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從舊,還沒領的年金是還沒發生的法律關係,只是可以預期不代表債權已經成立。而已經退休的公教人員,給付已經經過核定,只是每年給付的計算基礎變動,應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資料佐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7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0/2.吳明君等101人聲請書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63號判決等.pdf
98年度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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