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託
委託人(下稱「甲方」)委託原智商業顧問企業社(下稱「乙方」)進行還款能力評估,並向合法之借貸單
位或自然人(下稱「貸款申請單位」),辦理或申請符合甲方提出條件之貸款,雙方約定如下:
一、乙方受委託之任務,為按甲方提出之下列條件,於法定利率之範圍內,為甲方搜尋貸款申請單位並協助
甲方申辦貸款(下稱「工作」),使甲方能取得貸款核准(即「申辦通過」)。甲方未提出之條件,視為不
重要。甲方後續是否貸款,由甲方自由決定。本委託書內之金額皆為新台幣元整。
1. 貸款額度:
依核准金額為主
2. 還款期數:
12-84期
3.保證人有無(關係):
4. 擔保品有無(描述):
二、甲方委託乙方進行貸款申請之貸款目的為:
乙方應於簽約後 45日內為完成工作。甲乙雙方合意展延完成工作之時間。
甲方允許乙方將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他人辦理。甲方只確認最終工作結果。
甲方應於申辦通過後3日內,按下列方式計算乙方報酬並按乙方指示進行支付。
□ 貸款核准總金額之 25 %-
□ 貸款核准後,收取
元。
□ 貸款核准後,收取超過
元部分之
甲方遲延支付乙方報酬者,除應儘速支付乙方報酬外,還應額外支付 壹拾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負
擔乙方為此所支出之律師費。
乙方於甲方積極配合下,雖有完成工作但未取得合於條件之貸款核准者,不會向甲方收取報酬。
三、甲方得詢問乙方是否能先行代償自己於簽約當下全部或一部之貸款,代償條件應另外約定。
甲方於工作時間內或貸款核准結果出來前要求終止委託者;或甲方於核准結果出來前向貸款申請單位
表示不願意辦理或為相類似表示者,按下列情況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乙方為此支出之律師費:
1. 申辦通過前或貸款核准結果因而為不通過者,懲罰性違約金為壹拾萬元。
2. 申辦通過後,懲罰性違約金為乙方依本委託書原應得之報酬再加上 壹拾萬元。
四、甲方應據實向乙方說明與自身還款能力或與評估貸款或信用額度有關之事項;對於乙方要求提出之文
件、需配合辦理之事項或應說明之事,應於3日內提供、完成或積極配合。甲方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
甲方於貸款核准結果出來前要求終止委託。
甲方同意乙方代刻印章並代為用於申請貸款之相關文件上、申請所得清單及財產歸戶或其他申辦貸款
之必要文件上,並委託乙方代繳手續費、規費與相關費用。前述費用應於乙方通知後5日內完成支付。
五、甲乙雙方委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承諾不會私自委託他人或自行辦理貸款申請;甲乙雙方委任關係到期、
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承諾不自行或委託他人聯繫乙方已為甲方聯繫過之貸款申請單位。甲方違反前述約
定者,應支付乙方懲罰性違約金壹拾萬元,並支付乙方為此所支出之律師費。
六、雙方因本委託書而涉訟者,同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3年內,留存本委託書所取得之甲方個人資料。
雙方另外約定事項:
立委託書人
甲方(委託人姓名
乙方(受任人)
身分證字號與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原智商業顧問企業社 企業原
(72536848)
業顧智
負責人:劉士楓
第1頁
中華民國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