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5
逐字稿
【高雄訊】市府交通局表示,為嚴懲酒駕違規駕駛人,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三讀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罰則部分自111年3月31日開始施行。3月31日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包括將原本酒駕、拒絕酒測累犯認定由5年延長為10年,另規定10年內酒駕或拒絕酒測二次以上等累犯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由600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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