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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希望各位小心謹慎!!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
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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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關心您(記得分享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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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肇事逃逸罪的「逃逸」如何解釋,在學說和實務上爭議都很大,實務並不排除肇事逃逸罪的目的也在救助車禍被害人。如果肇事者光是留下聯絡方式,卻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例如打電話叫救護車)就離開現場,在某些狀況下,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雙方留有通聯紀錄」表示肇事者有留下聯絡資料,就不屬於逃逸;而使用公用電話或留下不實電話,就是沒有留下聯絡資料。除非離去得到彼此同意,否則仍屬於「逃逸」。

資料佐證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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