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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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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經常性薪資未達
新臺幣4萬元之職缺,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求才者
若目前有正在刊登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的職缺,請務必
確實填寫職缺薪資範圍,以免觸法。
違者將處以新臺幣6-30萬元罰鍰
總統府公告日期107年11月28日 施行日期:107年11月30日
(公告開始算第三日生效,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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