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機台能量專案委託契約書
受委託單位:程子華(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查、委任操作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及委任金額
乙方全權委任甲方進行代客操作業務,其專供能量交易之相關收付及結算用之虛擬貨幣交易賬戶,以及雙方同意之原委任金
額。前項存入平台帳戶原始委任金額應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履約之用,本約代掃期間內乙方有權定委任金額追加,平台帳戶因此
變動之餘額,亦應隨時作為虛擬貨幣代操履約之用,並同關委任金額。
貳、交易,操作決策權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乙方就第一條之委任資金,除本約及能量項目代揚契約或法令另有限制者外,於委任資金可動用餘額範圍內,授與甲方交易決
策權及執行權。
参、保障本金條例
若因甲方之故意及過失所致未達約定收益金額,甲方對全權委任操作虧損應全權賠償之責任,若因乙方自使用及操作平台造成
虧損或任何共他意外發生,甲方則不負任何責任,乙方應全權負責並赔付與甲方約定服務代客操作費用。
肆、操作報酬費用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本約操作報酬以原訂雙方約定,操作金額總收益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有全權決定之協議。
伍、契約生效日期及存續時間及契約之變更
本約於乙方簽訂時生效,本約之存續時間自乙方簽訂生效起至雙方履行合約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所載之內容,得經
雙方書面同意更改之。
陸、連約處理條款
任一條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經他方當事人通知期限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賠償他方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審,投資操作
期間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有關投資訊息、執行情形及收益成果洩漏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否則視同違約。
柒、本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應本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申訴,涉訟時得於甲方本約所載應接送達地址所關管轄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避免爭議,特例此協議,本協議皆由第三方律師蕭乃瑩所證
立書人
委託單位(乙方):
身分證字號:
受委託單位(甲方):程子華
公司單位:華利安諾基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電話:+(852)-3551-2300
地址: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二期,金融街8號 百
中華民國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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