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cofacts-media-collection/production/image/xfJ5ng/gAH8HwAef_4R_34O3gABj_6H_ITgf8AA7dH9AeAA5F8/webp600w?GoogleAccessId=media-uploader%40industrious-eye-145611.iam.gserviceaccount.com&Expires=1720569600&Signature=sR0jsrPTGLDRkkwlpOVlAyMwllPGaDbP3OneUsm0E69VSg1E%2BmpOWXl8RYdozr8ThjdZBoqTi9TbPvgjzOnr%2Fh6AOd2Cchk3V82rE0nNEtgmhWG8ica21yIEwxkz5eA5TIlXPg3USABcrlsvWWePX64FBB51FxjLiBKNB9orF3CyKkb3R3OcNrju2D8tcrHMV09VTT3oO2B%2BkiPH0T1f6ksHpktHsiFb2Uqg5wnkA6ebk6tfk%2FGC4bQQu4k09izsJU6jTg1YPl%2BeeSTdyV5OSp9gq2iRzmmrrJWsAn%2BoV6kTF7AVBC1yIWZ9eSLj%2FW23AxurOoqymJRLYEfsxz6Umg%3D%3D)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傳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位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