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日嚴禁討論投票 影ˇ他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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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投票日當天雖可以從事公民投票宣傳,但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

資料佐證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7096

投票所30公尺內 徐國勇:禁止宣傳選舉及公投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8-11-19 10:09〔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內政部長徐國勇今日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他強調,依「選罷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 投票所30公尺內, 徐國勇:禁止宣傳選舉及公投。(資料照) 徐國勇報告指出,依選罷法及公投法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擾或干擾勸誘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17096
Rosalind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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