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董事長總經理就位 共為北農打拚 -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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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長是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勞基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勞退承辦人聯絡電話: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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