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罷免選舉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1]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2]、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臺灣曾數次發起公民罷免,迄今成功罷免之公職類型包含直轄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而縣市長、立法委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有一例成功案例[3][4]。依1994年《公
中華民國罷免選舉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1]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2]、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臺灣曾數次發起公民罷免,迄今成功罷免之公職類型包含直轄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而縣市長、立法委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有一例成功案例[3][4]。依1994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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