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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此廣告內含宣傳中藥材效能,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資料佐證

https://phb.kinmen.gov.tw/cp.aspx?n=4B2D2C81E3220DC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40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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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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