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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彥霆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江彥霆 查核回應
內容提及「在賴清德時代,郭再欽早就牟利超過二十億,結果賴清德領導的台南市政府重罰郭再欽多少?六千塊新台幣!請問這叫重罰嗎?符合比例原則嗎」

事實查核,罰款是因受限於當時的法規,並非不符比例原則。

經查賴清德市府處理郭再欽爐渣案是在2015年,當時的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關於罰則的部分,是只能【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而《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是在2016年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修法前,過去許多入侵農田、魚塭,明顯是沒人要、遭棄置的轉爐石、電弧爐碴、焚化爐底渣等事業廢棄物,在追查起來,往往落入了是產品還是廢棄物的爭論,若不認是廢棄物,就不能以廢清法處份這些非法棄置的行為,只能以「區域計畫法」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來開罰6到30萬元。

資料佐證

https://e-info.org.tw/node/202310

爐渣呀,你的名字? 廢清法修正完成 廢棄物終得正名

受稱為「遲來環境大禮」的《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在2016年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視為42年來廢清法最重要的一次修法,關鍵就在終於以「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與提高罰則來對抗「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的亂象。 近年轉爐石、爐渣、底渣、副產石灰等事業產出物,說是要再利用,卻往往遭發現非法棄置,一再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如農地、魚塭、水源區等地,衝擊了環境與農地安全,更在去年初松菸文創大樓外牆因誤用爐渣冒出

https://e-info.org.tw/node/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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