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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該條文自108年7月1日施行)條文內容,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行為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不禁止駕駛者,機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資料佐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8年3月26日修正、108年4月17日公布之條文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A13C3E7253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A00^02017108032600^00085001001

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臺交字第1080091072號命令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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