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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訊息正確。依據高鐵旅客運送契約第二十六條:除列車遲延或運行中斷外,旅客持車票自旅行開始至旅行完成之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30分;到站辦理補票者,應於補票後1小時內離開付費區。無正當理由超出上述時間者,本公司得加收1張全區間商務車廂全額票價之違約金。

資料佐證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契約
https://www.thsrc.com.tw/event/regulations/ThsrcPassengerTransportationContra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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