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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規定內其實並沒有提及『異議單』: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現在的警察身上只要帶有攝影機,全程錄影即可。

資料佐證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25343&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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