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opi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opi 查核回應
(1)《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沒有證據的指控,只是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做參考可以,做查證論斷則不可,我們不能硬說它是正確,也不能硬說它是不實錯誤,因為我們沒有確確實實的證據。
(2)《誰主張,誰舉證》郭台銘主張政府擋疫苗,那他就負有舉證的責任。郭台銘說:”這些過程有很多證據資料,如有必要我會整理公佈”. 我們只能等郭台銘公佈關鍵性證據,再對他公布的證據做查證.
(3)在司法程序裡《誰主張,誰舉證》常常成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不同意見出處

[1]https://zh.wikipedia.org/wiki/舉證責任_(法律)

舉證責任 (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據的責任(英文:Burden of proof、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1]。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2]: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舉證責任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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