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據的責任(英文:Burden of proof、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1]。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2]: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
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证據的責任(英文:Burden of proof、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1]。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2]: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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