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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老鶴 查核回應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2.違規項目的詳細規定請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資料佐證

https://www.thb.gov.tw/cp.aspx?n=4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違規記點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https://www.thb.gov.tw/cp.aspx?n=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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