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資料
520新政府上任以來,為彰顯重視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之保障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本會經多次徵詢及綜整相關機關意見,在105年10月27日發布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本會並已積極透過各類管道向相關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進行相關宣導。 各機關(構)、學校的臨時人員,是指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
520新政府上任以來,為彰顯重視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之保障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本會經多次徵詢及綜整相關機關意見,在105年10月27日發布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本會並已積極透過各類管道向相關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進行相關宣導。 各機關(構)、學校的臨時人員,是指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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