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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ROo_0y 查核回應
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國民健康署呼籲,若有「販賣」或「使用」電子煙的人,請別再賣及使用,避免違法受罰,

資料佐證

https://www.mohw.gov.tw/cp-16-735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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