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趙正宇部分,檢察官抗告至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合議庭也認為原裁定未具體說明理由且有輕重失衡的疑慮,已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
高院裁定的理由:
(一)原裁定只稱「證人及林家騏均已經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且林家騏已遭本院諭知羈押,依卷內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認若未羈押被告,對於後續偵查之妨害應非鉅大,准被告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未具體說明「無羈押之必要」判斷之標準與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原裁定亦未說明何以趙正宇未能影響證人之證述內容,況趙正宇於偵查中僅稱家中遭扣款項係來自特定姓氏之人,後續仍待檢察官釐清相關事實,而證人就款項來源所證與趙正宇所辯不符,趙正宇有高度串證可能性。
(三)原審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供與趙正宇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諭知林家騏羈押禁見,則位處位階較低之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之立委趙正宇却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趙正宇是否確無羈押之必要,非無再行審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