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所取得之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