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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1.問題在於“宣誓”是在美國有法律效益,在台灣並沒有。台灣法院是請證人以“具結”的方式表示絕無說謊,並沒有“宣誓”這樣的作法,如果要讓“宣誓”具有法律效益,那也需要先修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條規定。(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法律百科)

2.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針對作偽證,而不是針對態度,因此即使在美國說“林北”這類的話也不會被判藐視國會罪。(資料: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

資料佐證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4/5/24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968/download

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
https://tactp.com/03_news-detail.php?mid=37

最新消息-內容

立法院「國會調查權」考察報告 立法院「國會調查權」考察報告 壹、前言 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依據憲法,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闡明,立法院「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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