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五、曾犯刑法第二百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五、曾犯刑法第二百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一
以上內容由「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