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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已通過修法,汽、機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資料佐證

https://www.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12181&sms=14672&s=224902

車牌被吊銷或註銷,6個月後才能驗車重新領牌上路!

有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規定「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即可重新領牌」,曾遭部分被處分吊扣牌照的有心人士,故意以更嚴重的違規行為,使之轉為吊銷牌照處分,完成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再上路,藉以規避原須吊扣牌照一段時間導致無法用車的影響。為有效防堵法規被濫用,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已通過修法,汽、機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高雄市區監理所

https://www.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12181&sms=14672&s=22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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