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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可能吊銷駕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3條,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本次修法以「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記點」。違規記點限縮當場由警察攔檢、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同時一併修法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次數,從現行的每年1次可抵扣2點規定,放寬為每年2次可抵扣4點。

資料佐證

縮減民眾檢舉新法預計6月30日上路 逕舉記點一併取消 新北警持續加強違規執法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09-11703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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