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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相關規定使用燈光。包括夜間應開亮頭燈;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資料佐證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5180093.aspx

台灣各地開始降雨 警方:行車應開頭燈以免受罰 | 生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受梅雨鋒面接近的影響,台灣局部地區今天上午開始有明顯雨勢,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醒,若遇濃霧、降雨或視線不清時,行車應開亮頭燈,違者依法開罰。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518009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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