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謝嘉宸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謝嘉宸 查核回應
47(1)、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47(2)、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48、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內容說得很清楚,是基於正當理由才有權設立調查小組進而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而當事人也能基於正當理由、法律等因素拒絕。
上文提到的個人隱私資料,從始至末都只有提到「立法院可以查閱、保管」,並非僅限於藍、白立委。立法院內所有當事委員都有權查閱。

50(1)、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50(2)、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52、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上文明確指出,所有查閱人員(包括立委)都須遵守機密條款,理應不存在外洩的問題。
此文章總結過於片面且含有個人臆測,參考性低。民眾應回歸原本法律,詳閱條文,掌握全面資訊。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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