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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Rainny Lin 查核回應
立法院質詢權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本次修訂條文第25條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屬於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在本章中規定會被質詢的只有行政官員

跟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條文是屬於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第九章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相關的調閱小組組成、及公聽會舉行另有條文規定。

因此藐視國會罪只有針對行政官員。

資料佐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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