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會法案問題不在於原本就有的調閱權。立委“調閱權”在釋字第325號通過之後本來就一直都有執行,蔣萬安在 2021 年作為立法院疫苗相關檔案調閱小組,也曾調閱過採購高端疫苗合約。
2. 根據釋字第585號解釋,同意立委擁有的調查權是要限制在與“立法”和“預算”有關的調查,且必須合憲,不能破壞權力分立,若影響人民權利也要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3. 5/28三讀通過的修法法案是將“調查權”從原本就有的“調閱”,擴大到“質詢”、“詢問”、“聽證”,並且以“罰款”的方式強制“一般民眾”配合調查,等於限縮了民眾的權利,但是法條中卻對這四種情境下的民眾權利維護程序不一致,同時,例如第25條"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沒有清楚明確的定義。這就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資料: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4. 此外,像是傅崐萁說國會法案通過後要“查弊案”,但是檢察官偵查犯罪這屬於司法院的職責,調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職責,就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