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前很少成立調查委員會不代表修法後也很少。以前只有“調閱”文件的權力,修法後多了“質詢”、“詢問”、“聽證”、“人事同意權書面審查” 等調查方式,且設立許多無法拒絕配合的條款,立委利用這些手段來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機會就更高。
2. 民眾雖然不會被關,但在遭第48條處以罰鍰後,即使提起行政訴訟,立法院還是可以連續處罰;而在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並判決人民勝訴前,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恐已遭受立法院多數的嚴重迫害。
3. 過去還未修法時,立委只有“調閱權”,就已有馬文君、徐巧芯洩漏了秘密會議、機密資料。修法後立委還能透過“質詢”、“詢問”、“聽證”、“人事同意權書面審查”並且以連續罰款方式來獲取資料;但是透過“人事同意權書面審查”、“詢問”獲得的資料,卻沒有要求立委負保密義務的條文。(資料:立法院公告通過修法條文第29、47條)
4. 除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有明文規定,否則“行政訴訟法”上的拒絕證言條文,是用在民眾、企業或社團等因為被罰款後對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使用的,並不能直接套用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目前僅“聽證”有拒絕證言條文,但沒有寫判斷方式,“質詢”、“詢問”都是由主席決定能否拒絕證言。(資料:法院公告通過修法條文第25、50-1條)
5. 此修法法案並不符合釋字第585號解釋。該解釋同意立委擁有的調查權是要限制在與立委職權“立法”和“預算”有關的調查,且必須合憲,不能破壞權力分立,若影響人民權利也要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 即便“聽證”有較多維護人民權利的程序設計(依然有漏洞),但是立委同樣能利用漏洞更多的“質詢”、“詢問”、“調閱”要求民眾配合回答、交出資料,這就不符合釋字第585號解釋「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此外,例如傅崐萁說國會法案通過後要“查弊案”,但是檢察官偵查犯罪這屬於司法院的職責,調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職責,就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