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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文字、圖畫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是以,原刑法業已規範相關事項,非因選舉而改變。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中華民國刑法§310-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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