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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確實一般老百姓也會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 立委的「質詢權」適用對象不限於立法院院會對行政院長及閣員的“質詢”,還包含委員會專案報告時,邀請政府人員和社會人士出席的“備詢”。

- 憲法第67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可邀請社會人士備詢,其中社會人士就是一般民眾。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內文的“被質詢人”包含非政府人員。因此,一般人也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詳細說明如下: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條文的用語,被區分為「被質詢人」、「政府人員」兩種。其中大部分條文都使用「被質詢人」,僅在罰則中特別使用「政府人員」有彈劾、懲戒和刑責。由此可知:「被質詢人」的身份還有「“非”政府人員」。而「被質詢人」(包含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違反規定會處以罰鍰。

2. 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其中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指的是與立委質詢事件有關係的人。2012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就教育部發函四所學校關切“反媒體巨獸聯盟”學生事件,邀請多位教授及林飛帆、陳為廷出席備詢。2012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曾就“農委會涉嫌隱匿禽流感疫情”,邀請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前往備詢。

3. 當立委請備詢社會人士說明相關事件時,若在過程中立委詢問問題,而社會人士反問立委問題或不願意回答,就有可能被認為“反質詢”或“藐視國會”。又由於第25條修法中沒有明確定義“反質詢”、“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什麼,是否違反規定,也是由立法委員表決決定,這時社會人士就會因此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資料佐證

憲法第6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三讀通過條文: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5.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7.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9.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來源一: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來源二:葛如鈞立委放上區塊鏈的5/17藍白再修正動議版本 https://iiil.io/iz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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